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澳大利亚对零售和餐饮用食品标签的要求
2005-06-03 10:33  澳大利亚农业部


一、 英文。澳大利亚所有食品都必须贴有英文标签。有的食品标签可以同时使用其他文字,但必须符合澳新食品标准要求,如澳新食品标准对某些食品标签文字大小规格、告诫或建议类的说明都有特殊的规定。
二、 正确的食品名称或商业描述。澳新食品标准对某些食品名称有统一的规定。没有统一规定名称的食品其标签上必须有恰当的标示名称,该名称必须能够清晰地表明食品的特性,不应产生混淆和误导,或欺骗消费者。
三、 食品制造商。标签必须注明准备或包装食品的厂家名称和地点。这一信息可以以代码或批量代码的形式表示。
四、 食品原产地。标签必须标明食品生产的国家。如果海外制造商的地址及国家名称已有,就无须再标明原产地。
五、 批量代码。批量代码是指24小时内在同一条件下生产的同一种产品。代码或标识由生产商自行确定,形状大小及颜色对比没有具体的规定,但需要注明包装日期和使用日期。
六、 进口商。进口食品的标签必须注明进口商的名称和地址,以确保退货渠道通畅。从新西兰进口的食品标签上只须注明食品生产商名称和地址。
七、 使用日期。使用期限低于两年的食品必须在标签上注明最低限度使用日期,以便对其适当储存,保证质量。
八、 食品成分表。澳新食品标准要求大部分食品在标签中注明食品成分。食品成分表中成分的顺序应按重量由大到小顺序排列。如果水是食品的成分,或按重量大小顺序排列,或放在成分表最后,注明“添加了水”字样。一般来说,食品成分应提供标准名称,如果没有通用标准名称,可用适当的代名称,或提供相当于某一类成分的名称。如果食品名称已经涵盖了所有的成分,其食品标签则无须成分表。
九、 禁标的内容。食品标签中禁止表述的内容有:治疗和预防功用;有医药建议内涵的文字、陈述或设计;与疾病或生理相关的名称;特殊规定食物用途;减肥功效和分析证书摘录等。
十、 告诫和建议。 澳新食品标准要求,某些食品成分须在标签中注明告诫或建议。例如,处方类规定食品必须在标签中注明;转糖类食品还要注明各种碳水化合物的成分;酒精类饮料须注明乙醇含量;某些奶制品应标明“须冷藏”字样。含糖精、苯基丙氨酸、咖啡因等成分的食品必须标有告诫提示。含甘露糖醇成分的食品须提示:食用过多会引发轻度腹泻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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